交通事故后,协助受害人筹集的救助款能抵扣赔偿吗?
案例素材来源: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资料图片)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0日
冯某免费搭乘袁某驾驶的轿车
一同前往工作地点
高速公路上因袁某制动不当方向失控
车辆撞上公路右侧隔离护栏
造成冯某受伤、袁某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
袁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冯某无责任
后冯某因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4.8万元
期间袁某垫付2.88万元
并帮冯某联系某社会救助平台
协助筹集救助款2.48万元
出院后冯某多次要求袁某
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双方因2.48万元救助款
应否抵扣赔偿争执不下
冯某遂诉至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要求袁某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8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冯某搭乘袁某驾驶的轿车
因袁某操作失当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冯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
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冯某无责任
故袁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冯某系免费搭乘
且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
依法应减轻袁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情和事故责任
酌定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冯某自担30%的损失
关于赔偿应否扣除救助款的问题
因该救助款是社会爱心人士
对冯某的救助捐款
系社会大众通过社会救助平台
对冯某的捐赠行为
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侵权关系
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冯某从社会中获得捐赠
不应减少袁某侵权的赔偿责任
且该款项数额并未超出
冯某应自担的医疗费部分
故袁某主张用救助款抵扣部分赔偿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袁某在冯某住院期间
已垫付医药费2.88万元应予扣除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袁某赔偿冯某医疗费7.48万元
法官提醒
社会救助类的公益筹款平台
建立的初衷是聚集社会力量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弘扬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
帮助那些不幸的个人或困难群体
使其能够走出困境
慈善救助的目的是帮助弱者
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豫法阳光